Selle v. Gibb - How Deep Is Your Love 的「抄襲」官司

事情是這樣的。

Ronald Selle 是一位伊利諾州的古董商,他接受過正統的音樂教育,擁有音樂教育的碩士學位,而在閒暇時也愛玩玩音樂,可說是一名業餘的音樂家。

Ron Selle1975 年的某天,當他早上刮著鬍子的時候,突然之間靈光一閃,有個旋律浮現在他的腦海裡,於是他將腦中的旋律譜寫成曲,填上歌詞後,定名為 "Let It End"。之後他花了六塊美元為此曲申請了著作權,並用自家簡陋的小錄音室錄成了試聽帶,把它寄給了十四家唱片公司和音樂出版商,尋求出版的機會。

但這十四家公司,有十一家將錄音帶給退了回來,而另三家更是如同石沉大海般地,一點消息也沒有。

準備對簿公堂

1978 年,當他從收音機裡聽到 Bee Gees 紅遍全球的抒情曲 "How Deep Is Your Love" 之後,他非常憤怒,他認為 Bee Gees 的這首歌曲,明顯就是抄襲自他的 "Let It End",於是他開始找律師,準備向 Bee Gees 討回個公道。

Ronald Selle 的委託律師在 1980 年找上了 Bee GeesBee Gees 的律師則建議三兄弟,花個幾萬塊錢打發他走就好了。這種「花錢消災」的處理方式,是當時業界的固定處理模式,藝人們是公眾人物,形象對他們而言非常重要,沒有必要為了這種指控,花上數百萬的訴訟費,冒著形象受損的風險,虛擲幾個月甚至是好幾年的時間來打官司。

但 Ronald Selle 並不那麼好打發,他開出了一個六位數的合解價碼,這下子 Bee Gees 火了,認為這擺明是在敲竹槓,Bee Gees 的律師向對方撂下話:「那大家就法庭見吧!」

驚人的相似度

1983 年 2 月 20 日,芝加哥聯邦法院開庭審理這個案件。Bee Gees 三兄弟非常有把握,他們請到了合作團隊中的 Albhy Galuten 和 Blue Weaver 到場作證,當庭講述 "How Deep Is Your Love" 的創作經過,他們自認證據充分,這場官司絕不可能會輸。

原告 Ronald Selle 方無法提出任何實質證據,來證明 Bee Gees 的歌曲是抄襲自他的作品。他所寄出的試聽帶,沒有一卷寄到與 Bee Gees 有關的唱片公司手上,也就是說,Bee Gees 根本無從聽過 "Let It End" 這首未曾出版過的歌曲。

Ronald Selle 請到了他母校的音樂教授 Arrand Parsons 作證,Parsons 博士以專家的身分提出他的證詞。Arrand Parsons 擅長的領域是古典音樂,對流行歌曲一竅不通,他用的是樂譜分析的方式,從 "Let It End" 擷取兩小段旋律,分別命名為「A 主題」和「B 主題」,再將兩首歌曲相對段落的音符互相比對,來驗證這兩首歌曲的相似性。

例如所謂的「A 主題」,剛好是兩首歌曲開頭的前八小節,"Let It End" 包含了有 34 個音符,而 "How Deep Is Your Love" 則有 40 個音符,而這當中竟有 24 個音符幾乎是完全一樣的。

Comparison 1

Comparison 2

Arrand Parsons 的結論,是這兩首歌有著「驚人的相似度,他們不可能是分別寫出的。」

是巧合?是抄襲?

但被告 Bee Gees 方的律師提出「巧合」發生的可能性時,Arrand Parsons 不得不特別強調,他並無法確定後者是「抄襲」自前者;在交叉詰問時,Bee Gees 律師反問 Selle,"Let It End" 也與 Beatles 的 "From Me to  You" 頗為相似,那是否也可認定他抄襲 Beatles

Bee Gees 殺害力最強的證詞,可能是出自 Maurice GibbMaurice Gibb 在作證時表示,他可以分辨出這兩首歌曲的不同,但當原告方播出一段音樂,而 Maurice Gibb 很確定地表示那是 "How Deep Is Your Love" 時,答案揭曉,那是 "Let It End" 的「B 主題」。

這是原告提出的最後證據。Maurice Gibb 的證詞,其實只是證明這兩首歌在某個段落的相似程度,和 Arrand Parsons 的證詞並沒有什麼不同,但卻給了陪審團一個很戲劇化的印象。


↓ Ronald Selle 的 "Let It End"。


過度自信下的辯論策略

被告 Bee Gees 方,此時在辯論策略上有一點誤判情勢。在兩造律師與法官的例行程序會議上,當萊頓法官(Judge Leighton)得知 Ronald Selle 的律師打算花上四個小時來交叉詰問某個證人時,他很坦白地說:「這個案子已經花了不少時間了,我想接下來我們大可以縮短整個程序……要不是有陪審團在一旁聽訊的話,根據既定的事實和現行的法律,我已經可以得出結論了。請特別記住這點。」

Bee Gees 方的律師原定要傳喚兩名專家作證,來反駁 Arrand Parsons 的證詞,但從法官的態度上來推測,這個案子在陪審團作出判決之前,法官就有可能會駁回此案。他們也擔心,若他們漠視法官縮減程序的暗示,法官也許會因而不悅,對整個審判反倒不利。

「或許由於我們是清白的,所以我們太過自信了,」Barry Gibb 說。Bee Gees 方因而決定不再傳喚證人,此案辯論終了。

小人物的勝利

陪審團經過五個小時的討論,陪審團主席宣布了判決:「原告 Ronald Selle 勝訴!」

「被告無法反駁原告證人的證詞,」陪審團主席進一步表示。「被告沒有專家背書……Parsons 博士說分別創作是不太可能的,而無人能提出反證。」

其中一名陪審團成員被問到該判決時,甚至表示:「就算我們判錯了,反正他們也賠得起。」

判決出爐後,Bee Gees 一言不發地火速步出法庭,而 Robin Gibb 則高喊:「這判決是個謊言!是個謊言!」Bee Gees 的律師立即提出判決無效的動議。

Lawsuit - 1Ronald Selle 稱這個判決為「小人物的勝利」(本文最上圖即為 Ronald Selle 偕同妻子,於判決後愉快地步出法庭的相片)。一個沒沒無聞的業餘音樂家,扳倒了身價上億的流行樂超級樂團,以及他們所雇用的大牌律師,這的確是一個振奮人心的判決;但這個判決是伸張了正義,還是錯罰了無辜呢?

Judge Leighton 在 1983 年 7 月 8 日對 Bee Gees 方所提的判決無效動議做出裁定,他推翻了陪審團的判決。Ronald Selle 方對 Judge Leighton 的判決提請上訴,1984 年 7 月 23 日,美國聯邦第七巡迴上訴法院做出最終裁定,支持 Judge Leighton 的判決;也就是說,"How Deep Is Your Love" 抄襲一案判決確定,Bee Gees 護判無罪。

接觸的推論

其實,所謂的「抄襲」,一定要抄襲者有機會接觸到原作品才能成立,否則就只能說是巧合而已。在最終的判決書中,法官寫道:「儘管極度相似的證明,可以得出有途徑接觸的假定,但原告仍必需提出最低限度的證據,來證明該接觸的假定是合理的。」而 Selle 案之所以被推翻,乃因為「Selle 並未提出足夠的證據,來證明兩首作品的『極度相似』度,可讓陪審團合理推論出 Bee Gees 擁有接觸他歌曲的途徑。」

Bee Gees 的清白獲得確認,但一般媒體在「Bee Gees 敗訴」時都大篇幅報導,而在「Bee Gees 重獲清白」時卻幾乎沒有出聲。我是在十幾年前看了 Bee Gees 傳記後,才知道原來這個官司還有後續,Bee Gees 並不算是敗訴。

Barry Gibb 在 1990 年談到對 "How Deep Is Your Love" 這首歌的感想時,還說:「對這首歌真是百感交集,我們被指控『剽竊』……」

無論結果如何,這場官司曾重創了 Bee Gees 的形象,而這是一個永遠無法平復的傷痕。

註:

我個人法律素養有限,對於美國的法律名詞,也不知國內慣用的譯法為何,故整篇文章請當成是參考。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用 "Selle v. Gibb" 當關鍵詞去搜尋,可以找到許多法律文件。這個判決對日後相關案件有著指標性的作用。

另外,日劇《王牌大律師》(Legal High)第一季第二集,主打的官司就是流行歌曲的抄襲案件,裡面用到的分析手法,和現實中 Bee Gees 的案件似有若干相似之處,或許是參考自此案。

留言

  1. 兩者聽起來的確挺像的,可是在表現起來越不同。有可能Barry曾經聽過,但我覺得不大可能。
    更有可能是兩者都有一個前身(或者一系列前身),一個類似的和弦進行,然後在某個時間點下,產生了尋求類似旋律的意念。從YOUTUBE上的創作過程也發現,主歌的旋律是最早固定的,後面的變化則是眾人努力成果。
    ......以上純屬猜測。



    實在很感謝看到這麼好的文章,Barry唱這首歌實在太美妙了,無人能夠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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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您說的「有可能曾經聽過」,這就是一種「接觸的推論」,而依我的理解,法院最終的判決,是說兩者的相似程度,必須達到某種門檻,才能支持這種推論,否則原告仍必須提供合理的證據,來證明被告有接觸原著作物的途徑。

    Bee Gees 三兄弟都不會讀譜,也不會寫譜,他們的接觸途徑,只有靠耳朵「聽」,故唯一可能的接觸管道,就是 Selle 寄出試聽帶的那些唱片公司與音樂出版商。Selle 一方自始至終都無法找出 Bee Gees 和其相關人員,與收到試聽帶公司的有效連結,完全只憑兩個段落的相似音符就認為對方抄襲,這個指控太過牽強了些;而陪審團的判決,感覺上加了太多情感因素在裡面了,大家都想當劫富濟貧的羅賓漢,於是無辜者反倒被當成是盜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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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音樂有趣的地方就在於利用七個全音跟五個半音卻能譜出無限多種組合,歌曲百百種,硬要鑽牛角尖去比較誰抄襲誰實在多此一舉,人人都有本能哼出一段旋律,只差利用專業來編製成曲,或許兩段不同的旋律在不同編曲者的巧手之下,也有可能變成類似的歌曲吧~

    而我自己的感覺是Selle先生若真是為捍衛自己的權益怎麼不在1978年Bee Gees正紅的時候就來打官司呢?反而到了80年代初期三兄弟正值事業低潮,被冠上迪斯可亂象肇始者汙名時才來控告,只能說Bee Gee當時真是物漏偏逢連夜雨啊!!!

    感謝Fafner的整理跟介紹!!期待您的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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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這種事我想大部分人都會想要和解,畢竟上法庭花錢又耗時,輸贏又難預測。而要和解的話,應該是要挑對方名氣最大時,這樣對方比較會有形象上的顧慮。Selle的律師1980年就找上了Bee Gees,我覺得時間上是剛好,當時的Bee Gees還是流行樂界第一號巨星。

    但正式進到法律訴訟時的1983,Bee Gees的聲勢弱了許多,倒楣的是「週末的狂熱」續集正要上映,在諸多不利因素的影響下,單曲Woman in You表現不盡理想,似乎也可預期了。

    Barry Gibb倒是徹頭徹尾都沒有對Selle發表過什麼惡意的評論,最多是說在這件事情上,Selle一直相信他是對的,但事實上他錯了,因為他們的確沒有抄襲他的歌曲。

    其實換個角度來看,若我們是Selle,聽到如此相似於自己創作的歌曲被唱紅,或許也會採取和他類似的行動吧!以結果來看,這整起事件只能說Bee Gees運氣太差了,而最後能洗刷污名,也算遲來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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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一、這個風波的確只有報導Bee Gees涉及抄襲及陪審團宣布敗訴之新聞,一付勝負已定的樣子。但之後「1983年7月法官推翻陪審團的判決」及「1984 年 7 月美國聯邦第七巡迴上訴法院最終裁定Bee Gees 勝訴」的事實卻未鮮為人知。

    二、當年在台灣,亦復如是。但有關抄襲風波的新聞也刊得不大,一來西洋影藝新聞篇幅比例本來就不重,二者Bee Gees在1981年過後,也不算是風雲人物了,但關心流行樂的Bee Gees歌迷還是頗為擔心。說起Bee Gees,在流行樂及娛樂影劇圈,從不是話題人物(當然1978、1979年例外),在70年代及80年代初期,這方面的話題人物(或花邊新聞)會有較高的新聞度,而且影視明星受囑目情形還要高過歌唱界甚多。

    三、我非音樂這方面的專才,也先撇開法律觀點,純以一個聽眾角度來聽,Ronald Selle這首1.18分的「Let It End」,大概在0:2至0:32這一節,有幾近類同之旋律,但它畢竟所佔比例甚低,兩首全部聽完,殊難與「抄襲」扯上邊。反正Bee Gees就是這樣一個有「故事」的團體,就流行樂來說,從60年代起,三兄弟的事蹟總是會讓人意想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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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當年的影劇新聞只有半個版面,能擠進去的新聞已經是不容易了。Bee Gees的「遭遇」也使得後來的藝人遇到類似情形時,更加不願意透過法律途徑,而選擇透過私了來解決。

    而且,誠如Robin說的,這個事件之後,對許多業餘的音樂創作者反倒是一大打擊,因為唱片公司為避免旗下藝人遭到牽連,將不敢去打開任何寄來投石問路的試聽帶,無名作品的發表管道只會更加封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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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對Selle而言他就賺到這一筆~~~~,至於工作???當然仍是古董商囉,若他有意進娛樂圈,他已經得罪不少人...說他是小人物???可賣古董不是很賺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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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去年底的紀錄片,有訪問到Blue Weaver,他有分享當初在創作這首經典情歌時的情景,當我看到他說,I have a heart in this song,眼眶泛淚的那個畫面我想就不用爭論Selle事件了,據說有關於Bee Gees的傳記電影正在籌劃中,很開心,但也很擔心呈現的內容是否能符合樂迷們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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